4月29日,浏阳市检察院通报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该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2021年11月底,某引线制造公司股东张某,为腾挪仓库,擅自将其厂内的570千克引火线储存在其位于浏阳市某乡镇的家中,在浏阳市公安机关开展“打非治违”整治活动时被查获,后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张某储藏的引线内药物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通过检验其含药量,折合计算出张某非法储存引线千克。
“张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应提起公诉。”公诉人说道。
庭审中,公诉人重点阐述了张某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量刑建议,并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张某表示将谨记检察官的教诲,真诚认罪悔罪,同时告诫身边的亲人和朋友,要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绝不心存侥幸心理,时刻谨记安全生产无小事。
检察官提醒: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破除侥幸心理,不碰“红线”,不踩“底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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