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AG九游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79号第一次修正,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AG九游会、经营备案。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合格证书((可提供身份证号,本部门内部核查,若无可做出六个月内取证承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可提供身份证号,本部门核查,若无可做出六个月内取证承诺);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印件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系统协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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